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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09:46:25浏览数:0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药监综许可〔2020〕30号

时间:2020-07-17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监管分局、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省药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7日



  河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施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书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72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及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并以换发工作为契机,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换发范围

  凡在我省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2020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气、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均须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相关企业也应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出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换发申报资料,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换发工作程序和要求,实施资料审核和更换新版许可证。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企业也可以申请提前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换发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换发工作分为四个步骤:

  (一)企业自查申报工作

  企业申报时间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8月31日。

  需换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对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换发相关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向省药监局提出换发申请,提交以下换发申报资料:

  1.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或按照规定格式制表打印)、《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范围申报表》(附件2)、《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品种申报表》(附件3)、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申报表(附件4)、GMP符合性检查范围剂型和品种申报表(附件5)。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附件6)。

  3.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生产品种、剂型、工艺及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4.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固定资产或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也可以不提交,由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6.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8.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并详细注明各药品生产车间及生产线(生产车间不得使用固体制剂车间等模糊名称,必须按照剂型命名车间名称,例如:片剂车间;当同一剂型或品种拥有多个车间或生产线时,应按照剂型或品种命名车间名称,以代码编制生产线代号,例如:片剂车间1线、片剂车间2线;青霉素原料药车间1线、青霉素原料药车间2线)、辅助厂房、仓库位置及其功能或用途。

  9.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申报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高活性、高致敏、高毒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 生产检验设备确认及验证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10.实际生产或拟生产范围的全部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GMP符合性检查范围剂型和品种申报表(附件5),并注明“近三年批次数、产量”,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注册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注明“炮制方法、毒性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提交批准的制造检定规程。

  11.实际生产或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控制项目、共线生产情况;提供关键工序、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规格。

  12.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用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管理系统的验证情况;申请GMP符合性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三批工艺验证情况,清洁验证情况。

  1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4.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15.药品出厂、上市放行规程。

  16.企业自查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始建时间、历史沿革、职工总数、隶属关系、生产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主导产品、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目前企业整体和主要产品在全国全省所处的地位或位次、近期及中长期企业及产品发展目标规划、相关联集团或企业及分支机构情况等);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及历次GMP认证或符合性检查情况、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

  (3)近两年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等;

  (4)近五年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抽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5)近五年来内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况;

  (6)生产工艺包含中药前处理或提取工序时,企业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产能与生产规模匹配情况;

  (7)委托生产、委托检验情况。

  17.如在许可证换发同时,原许可证中载明的有关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许可证变更相关要求,详细说明变更事项的基本情况,一并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资料。

  1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还应提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等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相应生产范围及品种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包括存在问题分析及今后改进措施;疫苗生产企业应提交是否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以及是否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的专题报告。

  19.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0.提交申请材料顺序目录;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药品生产企业在提交以上纸质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将上述全部20份申请资料应采用word格式(说明:凡是企业自行编辑的申请资料,直接采用最终确认的word格式编辑文档,无需加盖公章,不得采用图片等其他格式;凡不是企业自行编辑的资料,例如:资质证书、证照,应采用PDF或JPG图片格式;图纸类资料宜采用PDF或其他常用软件可打开,并可清晰阅览的格式。每份电子文件均应按照申请资料顺序和资料名称编辑电子文档的文件名)以U盘或光盘等其它可靠电子介质形式随申请资料一并报送。

  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一是申报资料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方案中需要申报的资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和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应尽可能装订成1册(确实无法装订为1册的,应在每册封面用2号黑体字标注共*册、第*册字样),不易散乱,易于翻阅和存档。二是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不得涂改;如所附图表较大,可采用折叠方式,按要求装订为A4规格纸张大小。三是所有申报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各种证照和证明性资料的复印件,应在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不得压盖和影响原文字的辨认)。

  在上述申请资料编制完成后,应进行网上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申请。第一步: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待网上申请得到网审确认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第二步:登录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在IE浏览器中,输入http://125.35.6.95:27104/cfda。点击直报系统客户端下载),按照操作指南,在企业申报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栏内提交相关资料。第三步:将纸质申请资料1套和相应的电子介质资料递交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

  (二)受理工作

  受理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8月31日。

  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在对企业网上提交的换发申请进行网上审查确认后,在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接受企业换发申请,并办理受理手续。对网上提交电子申报资料有困难的企业,可持纸质申请和相关资料电子版到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由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协助完成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和受理工作。

  (三)审查工作

  原则上,审查工作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由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具体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应结合对企业近5年实施的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采取现场检查或免于现场检查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原则上,自2018年7月1日后,取得《药品GMP证书》或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剂型(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特殊药品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经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风险评估后,可提出免于现场检查的意见和综合审评意见;对其他免于现场检查的,应由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免于实施现场检查的意见和综合审评意见,并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免现场检查综合审评意见表》(附件7)报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二是,对需要现场检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对相应的许可范围进行GMP符合性检查和综合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现场检查报告和综合评定意见及相应的GMP符合性检查编号等检查情况报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在实施现场检查时,辖区监管分局应派出1至2名人员全程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四)审批工作

  原则上,审批工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省药监局对企业申请资料和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报送的现场检查资料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换发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不予换发的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本次《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范围不包括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所持有的药用辅料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企业原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用辅料生产范围;

  (二)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

  (三)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发申请的;

  (五)经审查,不符合许可证换发条件等有关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正在进行搬迁、改造或其他情况,尚不具备换发条件,应向省药监局提出延期换发申请和详细的搬迁、改造计划及相应的时间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书面资料。

  五、换发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是依法行政,加强药品生产监管,促进企业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监管分局和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换发工作的领导,明确具体负责《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部门,以换发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开拓监管思路,积极探索监管工作新机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辖区药品生产监管网络体系,确保换发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承担换发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和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证换发工作公正、公开、廉洁、高效。要严格按照换发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拖延工作时限和徇私舞弊、违反廉政要求的,将严肃处理。各监管分局应全面掌握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合规及生产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凡发现存在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并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建议。

  (三)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监管分局要结合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省药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尽快将换发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知本辖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指导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参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指南(见附件7)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填写说明(见附件8)等有关要求,开展自查申报工作。凡属于本通知明确《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对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范围)的,应监督其停止生产。对《药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但未予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要督促其按要求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张伟东、刘启波

  电 话:0371-65566382,65566379;

  传 真:0371-65566172

  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范围申报表

            3.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品种申报表

            4.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申报表

            5.GMP符合性检查范围剂型和品种申报表

            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7.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免现场检查综合审评意见表

            8.《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指南

            9.《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附件1-9(豫药监综许可〔2020〕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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